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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指分包情形下总承包工程范围内的工程工期延误责任认定裁判观点jbo竞博app官网添加时间:2024-09-07 17:42:51

  jbo竞博app官网jbo竞博app官网甲指分包一般是指发包方在总承包工程范围内指定分包方实施部分专业工程的行为。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可能存在甲指分包工期延误导致总承包工程范围内的工程工期延误的情况,对于此种情形下裁判者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认定由发包人承担还是总承包人承担或者由发包人与总承包人共同承担。

  总承包工程延误并非由于总承包方原因,是指定分包工程工期延期、发包人未按时支付工程进度款、更换分包单位等共同原因所致,且未有证据显示总承包人未尽到管理义务,则总承包人不承担工期逾期违约责任。

  【案例1】宁波罗蒙环球商业广场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1年2月12日,发包人罗蒙公司与承包人中建二局签订《施工总包合同》,履行中2016年1月27日,承包人向发包人出具《承诺书》,承诺北区酒店合同内土建、水电安装及暖通工程2016年4月15日前完成,2016年5月31日配合业主完成工程竣工验收工作。承包人并表示,上述保证节点若非承包人原因导致不能按时完成,其不承担相关责任。

  关于水电安装及暖通工程问题。根据《施工总包合同》约定,上述两项工程系甲指分包工程,中建二局对两项工程负有管理义务。原审中,罗蒙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中建二局未尽到管理义务。根据上述中建二局出具的《承诺书》,对于非因中建二局原因导致《承诺书》项下工程未按时完工的,中建二局不承担责任。

  原审判决基于罗蒙公司与甲指分包单位存在纠纷、罗蒙公司未按时支付工程进度款以及更换分包单位且更换分包单位的竣工资料直至2018年9月10日才移交中建二局等情形,认定《承诺书》项下工程未按时完工并非中建二局原因所致,中建二局不应承担罗蒙公司所主张的工期逾期违约责任,并无不当。

  总包合同约定指定分包工程延期造成总包工期延误的需由监理及发包人确认,未经确认且总承包方未举证证明其已按约履行了总承包管理和总承包配合工作的情况下,总承包方其应当对指定分包的工期延误向发包方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2】龙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江苏龙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滁州中州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2年8月20日,发包人中州公司与承包人龙海公司签订一份《施工合同》,工程内容为土建、水电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第9.1条约定,如系分包项目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需以书面形式提出,并经监理及发包方确认,方可顺延工期。

  本案诉讼中,龙海公司并未举出经监理和发包人确认的工期顺延的证据。合同约定龙海公司施工的案涉一标段工程应当于2014年9月30日竣工验收,但实际是2015年5月4日竣工验收。《国际商城三方配合协议书》中约定:按甲方(中州公司)与乙方(龙海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中由于丙方(分包单位)责任导致乙方应承担的违约金,由丙方支付乙方同等金额的违约金。

  本案双方对于案涉工程存在逾期完工的事实不持异议,但对于龙海公司应否对工期延误承担责任存在分歧。经审理查明,虽然龙海公司所施工的工程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工,但按照其与中州公司及各分包项目施工方签订的《国际商城三方配合协议书》的约定,龙海公司对于分包项目的施工方应当履行总承包管理和总承包配合义务,如其未按约履行上述义务,应承担由此导致的违约及工期顺延责任。

  鉴于双方均认可工期延误系因部分分包项目延期所致,在龙海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已按约履行了总承包管理和总承包配合工作的情况下,其应当对分包项目的工期延误向中州公司承担违约责任。龙海公司主张其不存在违约行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总承包工期延误由于各方原因共同所致,但主要是由于专业分包工程延误的情况下,发包方应对分包工程逾期承担主要责任,总承包方自身有逾期施工行为,且未尽到协调义务应对工程逾期承担部分责任。

  【案例3】成都大鼎置业有限公司;成都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09年12月15日,大鼎公司与四建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开工日期2009年11月18日(以开工报告为准)竣工日期2011年4月18日,同时约定,“(乙方应)为甲乙双方分包的工程提供配合和管理,对甲乙双方分包的工程进行施工总协调,参加甲方分包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并对承包范围内整体工程的施工质量和工期负责”,2012年3月15日签订的《备忘录》对工作任务的完成日期重新进行约定,但《备忘录》签订之后,作为总包单位的四建公司及部分分包单位未在《备忘录》约定的时间内完成工作任务,存在多方面原因,主要是分包原因。

  综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忘录》约定及双方实际履约情况,大鼎公司应对分包工程逾期承担主要责任,四建公司自身有逾期施工行为,且未尽到协调义务,作为总承包方应对工程逾期承担部分责任。

  工程逾期后,发包方与承包方均有损失。因大鼎公司对逾期交工应承担主要责任,其主张四建公司承担逾期交工违约金1亿元缺乏充足依据,不予支持。

  四建公司亦应自担损失,其要求大鼎公司支付逾期支付工程进度款垫资款和逾期退还履约保证金违约金,不予支持。

  虽然合同约定总承包方负有管理义务并收取总包服务费,但分包单位是由发包人指定,工程款由发包方直接支付指定分包方,发包方对分包工程的工期延误承担主要责任,总承包方承担一定责任。

  【案例4】浙江华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合肥耀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耀华房产公司(甲方)与华厦建设公司(乙方)签订《东方广场南地块项目施工合作意向协议》,华厦建设公司是涉案工程的总承包人,但同时约定,耀华房产公司另自行分包土方、幕墙、消防、通风空调、防火卷帘等部分工程,由耀华房产公司、华厦建设公司与分包工程的承包人共同签订合同,耀华房产公司为此支付给华厦建设公司分包工程合同总价2%的总包服务费。

  2011年期间,耀华房产公司作为发包方、华厦建设公司作为总承包方就部分分包工程与多家分包单位签订《施工分包协议》,约定发包方另行确定分包单位,纳入总承包管理范围。发包方与分包方约定工程造价计算规则,工程款也由发包方直接支付指定分包方。总承包方主要负责审查分包方的安全生产资格、审批施工方案、协调工序安排以及其他方面的监督、指导和检查工作。

  对于因分包工程延误造成涉案工程不能按期验收的责任承担问题,双方未有明确约定。但从耀华房产公司直接指定分包单位,华厦建设公司负有约定的管理义务并收取部分总包服务费的模式来看,耀华房产公司应对分包工程的工期延误承担主要责任,华厦建设公司亦应承担一定责任。

  据此,耀华房产公司与华厦建设公司主张对方应全部承担工程工期延误责任并赔偿其损失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一审判决的该项认定应予维持。

  专业分包单位系由发包人指定,虽然承包人与指定分包人签订专业分包合同,但分包合同实质内容系由发包人确定,故认定发包人对于分包单位工期延误亦存在过错,酌定承包人对工期延误承担60%主要责任,发包人承担剩余40%的责任。

  【案例5】中国核工业华兴建设有限公司、南京欣网视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涉工程延误期间为2015年7月20日至2017年11月1日,共834天,发包人发给承包人的十五份指定专业分包函,指定分包人,还就分包工程内容、合同价款、工期、质量等明确具体要求。总包工期延误事由包括:政府要求停工、总包在工程监督管理工程款支付等方面存在问题、发包人设计变更及人防工程验收未及时提供资料、分包工程施工滞后等。

  由于案涉专业分包单位系由欣网视讯公司指定,虽然华兴公司与指定分包人签订专业分包合同,但分包合同实质内容系由欣网视讯公司确定,故一审法院认定欣网视讯公司对于分包单位工期延误亦存在过错,并根据各方过错程度酌定华兴公司对工期延误承担60%主要责任,即承担工期延误500天的违约责任,欣网视讯公司承担剩余40%的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于智浩律师,现为DHH建设工程业务团队资深律师,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自2017年起专注于建设工程法律服务提供;其先后代理了几十件诉讼、仲裁及执行案件,为多家知名企业提供过法律服务,凭借过硬的专业素质和勤勉、负责的敬业精神赢得了客户的广泛好评。

  DHH建设工程业务团队是由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多名对城市基础设施、国内国际建设工程、新基建、城镇更新为主要法律服务领域的专业化律师组成,为大型央企、民企建筑类企业、城市运营商、房地产开发商等客户提供专业法律服务。